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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争议案例小结(二)

来源:北京翼赞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7-04-10


案件基本情况:

   
    A公司系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a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2010年,A公司和a某与B公司签订一份《增资协议》,约定A公司和a某为融资方,B公司为投资方。B公司以现金3000万元认购A公司新增股权600万股。其中,600万元注入注册资本,股本溢价(资本公积金)2400万元。此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具体事项进行约定:1. 对赌条款:B公司增资入股后,A公司2010年和2011年年度净利润需达到2亿元和3.5亿元(波动范围正负5%以内)。若A公司任一年度净利润未达标,A公司须对B公司进行补偿,a某承担担保赔偿。双方约定2010年现金补偿 =(2010年年度目标利润-2010年公司年度净利润)×9×9.3%,2011年现金补偿 =(2011年年度目标利润-2011年公司年度净利润)×4.3×9.3%;2、上市与回购保证:除双方达成新的共识,否则A公司最迟在2012年12月底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若A公司2014年7月前没有完成挂牌上市,融资方B公司可要求a某或A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股权受让价款 = 出资额×(1+8%×n),n为实际持股年限(精确到月,例如2年9个月,则n=2.75)3、违约责任:各方应按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以后,B公司按照协议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并办妥相关手续,A公司也顺利实现了2010年年度净利润2亿元的目标。但是,2011年,A公司未能如约完成3.5亿元年度净利润的目标。审计报告显示,该年度的年度净利润为2.5亿元。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和a某应当连带向B公司支付39900000元现金补偿款。遂B公司于2012年3月向A公司和a某提出支付现金补偿款的请求,但A公司和a某并未如约支付补偿款且借口拖延。无奈B公司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A公司和a某连带给付现金补偿款39900000元;2、被告A公司和a某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庭审过程中,二被告就《补充协议》约定的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和a某承担的“担保赔偿”是否为保证责任产生争议。原告B公司认为对赌条款有效,A公司和a某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并且a某应承担连带补偿责任,而非担保责任。a某作为A公司的大股东和《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约方,系以控股股东的身份对投资人作出业绩补偿的承诺,是有效的。因此,a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补偿责任。而被告A公司和a某认为,对赌条款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公司利益,应当被判定为无效条款,A公司和a某不应承担任何补偿责任。另外,a某认为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A公司基于无效条款不承担补偿责任,自己作为一般保证人亦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此后,双方就各自主张多次进行论证。

    经审理,法院判定A公司的对赌条款无效,故A公司不承担补偿责任;a某作为对赌条款的相对方,应对投资人直接承担补偿责任,而非担保责任,故a某向原告B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399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 241300元。

法理分析:

    a某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a某作为A公司的大股东和对赌条款的相对方,对融资方作出“担保赔偿”的承诺,系以控股股东的身份对投资人作出业绩补偿的承诺,是直接补偿责任,而非担保责任。
对赌条款设立的目的在于帮助投资方控制和锁定投资风险,解决A 公司的融资问题,实现公司上市的目的。为有效地约束和激励公司改善经营管理,a某作为A公司的大股东,基于对公司的控制力,激励公司实现业绩目标,其作为《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约方,系以控股股东的身份对投资人承诺进行业绩补偿,是直接补偿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六条之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保证合同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构成主合同关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在这个关系中,债务人作为委托人,保证人作为受托人,保证人接受债务人的委托出面担任保证人。a某系讼争《增资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相对方,本案并不存在主从合同关系,不符合保证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a某承诺的“担保赔偿”非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而是控股股东与投资人就未来一段时间内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约定,如目标企业未实现约定的业绩,则需按一定标准与方式对投资人进行补偿的条款。a某作为对赌条款的相对方应对投资人直接承担补偿责任,而非担保责任。此外,股东对投资人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因此,a某的对赌承诺是有效的,a某基于此条款承担的补偿责任也是有效的。

    因此,a某在对赌协议中所作出“担保赔偿”的承诺,并非是其所述的担保责任,而应是直接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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